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持有1984年以前的老储蓄存单(存折)的存款人,直接到开立存单(存折)的储蓄机构办理存款支取手续。如:原存单储蓄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区办事处岔路街储蓄所,那么现在直接到中国工商银行市中区支行岔路街储蓄所办理支取手续;如果原储蓄机构撤消,可到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营业部储蓄处咨询。1993年3月1日《储蓄管理条例》颁布前存入的储蓄存款按存单(存折)期限、利率计结息;《储蓄管理条例》颁布以后的逾期部分,均按存款支取日储蓄机构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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