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依法按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文件与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开展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
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实行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不能适用结算流程优化,银行需加强真实性审核,防范风险。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确定:对近两年内发生骗取出口退税、偷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走私等问题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协调当地有关部门确定后上报六部委审核。六部委在各省所报送的企业名单基础上,依据各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确定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六部委对需要重点监管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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