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同时,随着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贸易、投资和人员往来关系迅速发展,以人民币作为支付手段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2009年7月1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7月3日人民银行印发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满足企业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发挥人民币结算对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的促进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扩大至包括四川、云南、西藏等周边省份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由港澳、东盟扩大到所有境外国家和地区;2011年8月23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正式下发《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宣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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